投保年龄:28天-70周岁@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
海陆空全面保障出行安全: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自驾汽车引起的身故或者伤残。
全年保障,保费超低:全年保障出行安全保费仅需6块钱,超划算。
【保险责任】
承保年龄 |
保障责任 |
保障金额 |
28天-70周岁 |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40万 |
火车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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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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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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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乘)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5万 |
【投保示例】
1、王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一份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一年,一次性交费6元。
情形1:
在保障期间内,王先生乘坐出租车不幸发生意外,经鉴定造成8级伤残,
获得赔偿金:5万*30%=1.5万;
50天后(依然在保障期间内),王先生乘坐出租车再次发生意外,经鉴定造成2级伤残(包含上次交通意外导致的伤残),
获得赔偿金:5万*90%-1.5万=3万
情形2:
在保障期间内,王先生驾车不幸发生意外,经鉴定造成10级伤残,
获得赔偿金:5万*10%=0.5万,
50天后(依然在保障期间内),王先生驾车再次发生意外,经鉴定造成7级伤残(不包含上次交通意外导致的伤残)
获得赔偿金:5万*40%=2万
30天后(依然在保障期间内),王先生驾车再次发生意外,导致身故
获得赔偿金:5万-0.5万-2万=2.5万
本合同终止
注: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多次同类交通工具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1、投保人可以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
2、保障期限:1年
3、投保份数:最多投保1份
【产品条款】
【责任免除】
被保险责任的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3)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5)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