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美满幸福保险计划

  •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障期限:至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交费频次: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产品特色】

重疾广覆盖:覆盖108种高发的重大疾病,给您更有效的呵护

轻症多次赔:50种轻症最多可以赔付4次,给您更持续的保障

满期有给付:满期给付1.1倍的已交保费,给您更贴心的守护

豁免后无忧:罹患轻症豁免后续应交保费,给您更周到的关爱


【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产品名称 等待期 保险责任 责任简述
合众美满幸福两全保险 满期保险金 若主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按主合同的约定金额×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1.1给付,主合同终止。
若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按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费之和×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1.1给付,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
1.若主合同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按主合同的约定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主合同终止。
2.若主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按主合同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给付,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后身故:给付身故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额,主合同终止。

合众附加美满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0天(意外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50种轻症,根据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25%给付。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每种仅给付一次。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定义的108种重疾,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按给付的重疾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额确定。
附加合同的重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定义的50种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逐期豁免被保险人以后各期主合同与附加合同保费,本项责任终止;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缴纳。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身故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30岁合妈妈为0岁儿子合小宝投保"合众美满幸福保险计划",选择20年交费,保额50万,保至合小宝80周岁,年交保费5255元,具体保障如下:

(1)轻症保险金:50种轻症赔4次,每次赔付12.5万,累计赔付4次后,本项责任终止。

(2)轻症豁免保险费:初次罹患轻症,豁免美满幸福两全保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后续应交未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3)重疾保险金:108种重疾赔1次,赔付50万,本保险计划终止。
(4)满期保险金:如果未发生重疾理赔且80周岁时仍生存,给付115610元,本保险计划终止。
(5)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赔付后,本保险计划终止。
     18岁(不含)前:赔付金额=身故时美满幸福两全险和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已交保费之和 +身故时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现金价值。
     18岁(含)以后:赔付金额=身故时美满幸福两全险基本保额50万+身故时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的现金价值。

 

提示:1.保险责任简述是对保险责任的简单描述,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2.合众美满幸福保险计划由合众美满幸福两全保险和合众附加美满幸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

    3.投保示例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投保和正式保险合同内容为准。


坐席人员验证
信息披露

电话外呼号码:952162

投诉维权电话:9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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