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65周岁@保障期间:至60岁、至70岁、至80岁@交费方式: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合众美满幸福重疾保障计划由合众美满幸福两全保险、合众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
【产品特色】
全:轻症、重疾、全残、身故责任全覆盖;
多:50种轻症赔4次,每次额外赔付基本保额的25%,108种重疾赔1次,赔付不低于基本保额的100%;
免: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轻症,豁免后续应交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享: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合众美满幸福两全保险给付本计划所交总保费的110%,作为满期金。
【保险责任】
产品 | 等待期 | 保障内容 | 备注 | |
合众美满幸福两全保险 | 无 | 身故保险金 | 18岁前身故给付合众美满幸福保险计划已交保费 18岁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额+附加险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且没有发生重疾理赔,给付合众美满幸福保险计划已交保险费的110%。 | 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
合众附加美满幸福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 |
90天 (意外无 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50种轻症,给付基本金额的25%。 | 1、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四次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2、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给付。 3、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108种重疾,给付基本保额 | 合众美满幸福保险计划责任终止 | ||
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合同定义的50种轻症疾病,豁免合众美满幸福保险计划以后应交各期保费。 |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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