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交费期间:10年/20年@ 交费频次:月交/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10年/20年
交费频次:月交/年交
【产品特色】
轻症重疾,全面呵护:81种重疾、38种轻症保终身;
轻症豁免,人性关怀: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自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豁免以后应交各期保险费;
轻症疾病,多次给付: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未成年人,彰显关爱: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全残,按发生身故/全残时已交保险费的两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缴费期限,大龄放宽:40周岁以上人群可选择10年或20年交费期限。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概述 |
重疾保险金 | 初次发生且经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初次发生且经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
轻症豁免保费 | 初次发生且经明确诊断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被保险人所患轻症疾病发生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豁免以后应交各期保险费,本项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按发生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全残,按发生全残时已交保险费的两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全残,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备注:1.等待期: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或初次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或主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以上保障内容是对保险责任的简单描述,详细内容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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