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 28 天至 5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 保障期间:1年@ 交费期间:1年@基本保额:200万@
【保险责任】
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30天)后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 保额 | 责任描述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万 | 1.住院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费(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
2.特殊门诊费用: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下列治疗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3)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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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发生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 | ||
每一保险期间,累计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为限。 | ||
恶性肿瘤医疗 保险金 |
200万 | 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在保险期间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首先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后,按照下列约定给付: |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含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医生费、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费(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 ||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医学必要的治疗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包括放射疗法、化学疗法、免疫疗法、内分泌疗法、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费用(只针对“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 ||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罹患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门急诊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 | ||
每一保险期间,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为限; 每一保险期间,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日数累计之和以180日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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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最高3.6万 | 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在合同有效期内入院,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80天,本项责任终止。 |
提示:1.首次投保本主合同或未续保后再次投保本主合同时,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或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2.以上产品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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