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至60岁@ 交费频次: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产品特色】
更全面的守护:轻症、重疾、全残、身故全面覆盖,附加险种可选组合,提供更全方位的守护
更多维的保障:35种轻症最多可赔3次,每次赔付基本保额的35%,每种轻症仅给付一次;100种重疾赔1次,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更用心的关爱:15种少儿高发特定重疾,加倍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更充分的权益:年金转换权,帮您规划惬意无忧的晚年生活
【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 | 责任描述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35种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100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本主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15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1倍基本保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按发生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确定为全残,按确定为全残时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提示:1.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3.责任描述是对保险责任的简单描述,详细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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