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修订)产品责任扩展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全力抗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合众人寿秉承“源于爱,传递爱”的初心,深入贯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继多款重疾及意外类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后,现决定对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修订)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进一步加强广大新老客户的保障力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1. 扩展责任适用产品:合众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013修订)(下称“本产品”)。

  2. 保险单在本公告发布后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或者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因密切接触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医院确诊且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金额等同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基本保险金额,且每位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以10万元为限。

  3. 同时投保本公司多款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重疾类保险、意外类保险和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多个产品扩展责任的保险金可累计给付,每位被保险人累计以30万元为上限。

  二、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

  本产品扩展责任有效期自2020年2月28日零时至2020 年 4 月 30 日二十四时止。

  三、特殊说明

  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属于本次保险责任扩展的范围,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展责任:

  1、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因有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释义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 具体诊断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相关标准,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2. 密切接触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定,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断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的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合众人寿与您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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