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易某与雷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9月,易某在明知雷某从事毒品类犯罪的情况下,仍用雷某提供的资金,购买两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10万元。同时,易某帮助雷某将犯罪所得收益以易某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车辆、股票、黄金等物品,并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以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是毒品类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分析】
该案中易某为躲避法律制裁,认为只要假装不知雷某从事毒品类犯罪,其帮助雷某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行为就不违法,也没有认识到帮助他人洗钱可能导致的违法行为。《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已有规定,易某的行为已经涉及到洗钱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作为一名守法公民、一名金融消费者,我们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落入洗钱陷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切勿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件和金融账户。为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我们应拒绝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金融账户,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自身涉嫌违法犯罪。
2.配合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为避免他人盗用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及更新身份信息等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的工作,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非法机构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无法保障客户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只有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会更安全。
4.勇于举报洗钱行为。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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