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诚实守信很重要 失信行为不可取


一、【案例介绍】

客户Y先生于2017年12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80000元,2024年2月由于未按时交费导致保单停效。在2024年3月客户申请了保单复效,复效成功后的第4天申请了理赔,最终保险公司拒赔。


二、【调查结果】

经调查,Y先生在保单停效期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申请了保单复效,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住院病史,所以标体通过,复效成功。


三、【案例分析】

Y先生持续交费6年,觉得不会发生疾病,买的保险没有用,所以在续期人员通知交费时不同意继续交费,导致保单停效,但是停效后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这时客户深刻体会到了保单的重要性,于是出院后在未如实告知本次住院病史的情况下申请了保单复效,复效成功后,客户又抱着侥幸的心理申请了理赔,最终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理由为:投保前患病未做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本次理赔拒赔处理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Y先生因未按时交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从而无法理赔,复效过程中又采用不诚信的手段,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四、【法条及术语】

(一)保单停效是指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且过了宽限期(从应当缴纳保险费之日起60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保险公司需重新审核被保人的身体状况,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并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五、【风险提示】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正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然而,购买保险时需谨慎,长期缴费能力与诚信原则至关重要。合众人寿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

    (一)评估长期持续缴费能力

购买保险,尤其是长期保险,需要消费者具备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这是因为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消费者通过支付保费,获得保险公司在未来某一时期内提供的风险保障。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未能充分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导致后续无法按时缴纳保费,可能会面临保单失效的风险。

保单失效意味着消费者不仅面临重新计算观察期的问题,还可能面临拒保的风险,失去原有的保险保障。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规划,确保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支持保费的长期缴纳。

    (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在投保和复效过程中,消费者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意味着在填写保险投保书时,消费者应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职业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告知。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基础是双方的诚信,如果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策,导致后续理赔困难。

此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的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如健康状况、职业等),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相应的调整。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不仅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充分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确保有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同时,在投保和复效过程中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在享受保险带来的风险保障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文章来源:原创,由运营中心消保部、福建分公司消保部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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